第十六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并附具对投标文件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县交易中心签收投标文件后,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不予受理。
(三)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仪式在县招管办、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监督下由县交易中心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该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评标小组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招标标的物的性质,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选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小组成员名单须保密。
第十七条 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拍卖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挂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县交易中心将挂牌标的物的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县交易中心内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
(四)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条 挂牌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交易中心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书面报告县招管办和出让人(委托人)。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委托人)、中标人或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违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委托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出让金或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按规定予以退还,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