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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第五部分

2022/07/165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县交易中心和国土资源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申请现场公证。 第二十六条 县招管办及有关监督部门应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群众对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七条 县交易中心应将交易的范围、条件、方式及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向群众公开,接受

第二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县交易中心和国土资源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申请现场公证。

第二十六条 县招管办及有关监督部门应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群众对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七条 县交易中心应将交易的范围、条件、方式及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向群众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实行准入限制: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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