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编制城市综合管理及行政执法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桥梁、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市辖县(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三)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涵洞、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档案管理,做好相关科学技术、科技情报的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新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负责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企业二级、三级资质核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新城区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
(五)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服务质量,参与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城市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新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及公共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照明的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区城市道路照明及公共景观照明管理和养护工作。
(七)实施燃气行业管理,组织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市区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消防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市区燃气安全,负责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八)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城市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
(九)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维护费年度安排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十)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城市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特许经营和招标出让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开展城市综合管理的各项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卫生意识。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