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精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保留的单位
(一)清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副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方案另文下发。
(二)清远市园林管理处,副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方案另文下发。
(三)清远市路灯管理处,正科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协助市相关部门编制城市照明整体规划、参与城市照明新建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接管工作;承担编制城市照明设施近、中、远期改造计划工作及批准立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全市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清远市路灯电费核算工作,全市城市照明设施数据的统计工作;承担城市照明节能减排工作和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在城市照明领域应用的专业性研究和实施工作。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二类拨付。
(四)清远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市区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城市桥梁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二、撤销的单位
撤销清远市燃气咨询服务中心,收回经费自筹事业编制3名。
三、其他事项
(一)建市以来,凡涉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以本文为准。
(二)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调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