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加强本市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活动,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活动。
街道(乡镇)社区、国有林场、国有农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划定村庄规划范围,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庄规划导则、村庄设计导则、建筑风貌管控和建设指引,建立城乡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乡村建筑工匠名库,提高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水平。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和管理;
(二)村庄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规划核实等管理工作;
(四)建立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档案;
(五)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参与本村的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将遵守村庄规划和建设的要求纳入村规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