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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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