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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产籍管理

2022/07/16189 作者:佚名
导读: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产籍的管理。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城市房屋的测量应当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绘制的图表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产权登记和房产平面图测绘等工作完成后,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将房屋的图纸、帐册、表卡等资料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产籍的管理。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城市房屋的测量应当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绘制的图表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产权登记和房产平面图测绘等工作完成后,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将房屋的图纸、帐册、表卡等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并根据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终止和他项权利的变化,及时对房屋产籍档案进行调整和补充。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籍资料与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有关内容应当一致。对房屋产籍资料的记载有异议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房屋原始凭证,并以房屋原始凭证为准。

房屋产籍资料的记载或者更改,必须加盖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核对章和登记工作人员的印章。

房屋产籍资料应当由专业人员管理,永久保存,不得遗失和损毁。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籍资料的查阅和利用应当凭有效证件。查阅、利用房屋产籍资料,不得涂改和毁坏。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产权产籍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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