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城市供水业方针、政策、规章和管理细则,研究提出实施意见和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二)负责并指导全县城乡规划、城市勘察和测量工作;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规划 的审查和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制订全县具体实施办法、管理规程或地方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各类工作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监督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管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五)组织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协调本行业对外经济合作,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
(六)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七)负责县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一定规模的城市扩建、改造工程;指导县城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建设、城市绿化建设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负责全县燃气管理有关工作;指导乡镇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城镇绿化工作。
(八)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核及综合验收工作;指导管理全县城镇规划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九)负责实施各类公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制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一)负责县城和各建制镇城市规划执法、城市建设执法、城市管理执法,归口管理房地产管理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三)负责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制订行业人才培训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的审查审批、建设资金筹措、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管,并组织实施。
(十五)指导建设各行业学会、协会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