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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

2022/07/16162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自然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自然资源利用计划;参与报县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乡(镇)土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自然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自然资源利用计划;参与报县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

(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整顿和维护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流器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县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实施;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达并执行全县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负责实施法律规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和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策收购管理办法,大力推行土地、采矿权招标拍卖;贯彻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制订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承担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土地评价、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八)参与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初审,负责规定权限内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变更连续及上报市局、省厅发证项目的初审;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编;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管理矿泉水、地热水的开发,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按权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查地质灾害申报立项。

(十)负责测绘任务登记和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组织并管理基础、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十一)管理全县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溆浦县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县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二)监督检查上级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地质灾害治理经费、基础测绘专项资金以及县财政拨给的其他专项资金使用;组织自然资源管理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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