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者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2)交付房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
(3)缴纳契税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建造、翻建住房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有资质部门出具的建造、翻建住房预算;
(3)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4、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相关部门出具的《滁州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备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资质部门出具的大修住房预算;
(4)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退休、离休应提供的材料
(1)退休证或者退休批复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应提供的材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出境定居的应提供的材料
(1)相关部门出具出境定居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的材料
(1)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应提供县、市、区当年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发生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伤害等)的须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3)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人均生活费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患有重大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失代偿期肝硬化、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等)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近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家庭成员的职业及收入证明、提取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等;发生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伤害等)的须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的材料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不是共同借款人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2、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借款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2)还款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近一年的还款记录);
(3)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10、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应提供的材料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总额15%的,应提供租赁合同、税务局开具的交付房租凭证、家庭成员的职业及收入证明、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取额度为房租超出家庭总收入15%的租金部分。
1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材料
提供相关部门出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