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2〕11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用地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将《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第八条“确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价”修改为“确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价,其中商品房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印发。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