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方针、政策和工程监理法规,制定我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监理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2、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用好“三权”(即质量监督权、质量否决权、质量仲裁权),把好“三关”(即开工前把好资质审查关,施工中把好质量检查、抽查关,竣工时把好质量鉴定验收关),抓好“三重”(即重点工程、重点部分、重点单位),确保工程质量。
3、管理、检查、指导全市公路、水运、站场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工作;初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上报省质监站。
4、参加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对建设单位指定或招标的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核;负责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5、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对项目实行报建制度(业主)和从业单位资信登记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
6、负责对全市新建、改造二级(含二级)以下一般公路项目、独立的大桥、中小桥及一般水运、站场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并协助省质监站对我市境内的新建、改建高速、一级公路、独立的特大桥、港航及站场等国家、省管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7、主持交工工程的质量鉴定,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8、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抽查,掌握全市工程质量动态,定期向省质监站和市交通局报告监督管理工作。
9、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监督检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10、根据省质监站的培训计划,组织或安排质监人员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
11、参加全市交通基本建设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工作。
12、承办省质监站和市交通局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