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提出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与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以及保值和归还。
(五)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计划购买国债。
(七)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八)审批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
(九)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组织建立中心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一)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按规定办理备案。
(十三)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