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上级监督机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
2、归口管理本市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3、参加受监工程的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等级核定;
4、参加受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5、监督受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6、对受监工程的分部工程进行核备,对单位工程及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7、掌握本市的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活动,总结质量管理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