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二)委托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指定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办事处的内部核算;
(四)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提出住房公积金的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八)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九)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