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指在租赁期内由法定或约定的事由,致使出租人或承租人单方或双方协商一致,消灭租赁合同关系的行为。此处只谈单方解除合同。
(一)物业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
因下列情形出租人可单方解除物业租赁合同:
(1)承租人将承租的物业擅自转租的。
(2)承租人将承租的物业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承租人将承租的物业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承租人租用承租物业进行违法活动的。
(5)承租人故意损坏承租物业的。
(6)拖欠物业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
(7)物业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
(8)法律或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下列情形承租人可单方解除物业租赁合同: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业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物业租赁合同的目的的。
(2)租赁物业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3)物业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4)法律或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物业租赁合同解除的实施
(1)物业租赁当事人任何一方有上述可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从而主张解除物业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当对方当事人就物业租赁合同的解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物业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