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是指指经国家批准对大量使用燃料、电力、有色金属等特定原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试行的一种单项节约奖。按照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1979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国家企业、交通企业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试行这种单项奖励的范围,只限于大量使用煤炭、焦炭、电力、汽油、柴油、重油、原油、木材和稀有贵重金属或国内不能大量生产的有色金厉、优制钢材等十种燃料、原材料。其奖金在节约的价值中开支,并计入成本。
上述各种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的奖金率,根据所使用的燃料、电力、原材料价格的髙低或降低消耗定额的难易程度所决定,分别规定为:有色金属、优质钢材为节约价值的1%—3%;汽油、柴油、重油、焦炭为节约价值的3%—8%;煤炭、电力、木材为节约价值的8%—15%。按照我国现行企业奖金税的有关规定,企业发放的特定原材料节约奖免征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