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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简介

2022/07/1673 作者:佚名
导读:《玉溪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是2014年玉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当地政府在出让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或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玉溪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是2014年玉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当地政府在出让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或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对当地政府成立的国有企业开发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建设用地;对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应当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并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县区国土、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多层建筑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取得费用、开发建设成本、税费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不高于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80%,确定项目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上报市价格、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结合楼层、朝向、通风、采光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购买条件为各县区辖区范围内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本地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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