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健全退出机制,保障城市低收入(含城市低保,下同)、中等及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0〕10号)、《珙县人民政府关于珙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珙府发〔2009〕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4年起,珙县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统一实施;在建廉租住房和已建成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保障对象,限定租赁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基本居住困难的一种保障性租赁用房。
第四条 珙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主要是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工作;县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负责对申请对象及家庭收入和财产等情况进行认定和审核;县房产登记部门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房产认定和审核;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珙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为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保持不变。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3平方米(不足13平方米的保障到13平方米),人均每平方米每月补助租金4元。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保障对象限定为城市低收入、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不受户籍限制)和城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农民工参加农民工保障房分配。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稳定的收入和租金支付能力。
城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家庭。认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依据住房状况、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财产情况。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变化,城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上一年度珙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来确定家庭保障收入标准的上限。
第九条 已承租国有公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享受福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家庭和个人,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保障对象、申请条件及提供申请材料
(一)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申请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户籍成员为申请人,其它户籍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2.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3.正在享受珙县城镇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
4.申请人及户籍成员无私有住房和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5.申请人及户籍成员3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6.申请人及户籍成员3年内无车辆交易记录(小型车辆及以上)。
此类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填写《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并向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应当提交(交验)下列材料:
1.《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及其户籍成员户口簿,同时提交复印件;
4.申请人、配偶以及其户籍成员需在县房产登记部门提供无私房和3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证明;
5.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收入证明和低保证明;
6.其他证明材料。
(二)城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申请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户籍成员为申请人,其它户籍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人及户籍成员无私有住房和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及户籍成员3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4.申请人及户籍成员3年内无车辆交易记录(小型车辆及以上)。
此类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填写《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并向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应当提交(交验)下列材料:
1.《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及其户籍成员户口簿,同时提交复印件;
4.申请人、配偶以及其户籍成员需在县房产登记部门提供无私房和3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证明材料原件;
5.其他证明材料。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2年以上(含2年);
2.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和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珙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含1年);
3.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在珙县无私有住房,在珙县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和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4.申请人及户籍成员3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5.申请人及户籍成员3年内无车辆交易记录(小型车辆及以上)。
此类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填写《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并向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应当提交(交验)下列材料:
1.《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及其户籍成员户口簿,同时提交复印件;
4.毕业证书,同时提交复印件;
5.劳动合同及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材料原件;
6.所在单位未提供住房的证明材料原件;
7.申请人、配偶以及其户籍成员需在县房产登记部门提供无私房和3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证明材料原件;
8.盖有鲜章的单位职工发放工资花名册复印件;
9.其他证明材料。
(四)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参与珙县农民工保障性住房行动,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有稳定职业并在珙县城镇居住一定年限并持有当地居住证;
2.在珙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2年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在珙县及珙县以外的其他地方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和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4.申请人及户籍成员3年内无车辆交易记录(小型车辆及以上)。
此类申请人属珙县户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填写《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并向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此类申请人属非珙县户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填写《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并向申请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应当提交(交验)下列材料:
1.《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及其户籍成员户口簿,居住证,同时提交复印件;
4.劳动合同及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材料原件;
5.非珙县户籍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证明;
6.所在单位未提供住房的证明材料原件;
7.盖有鲜章的单位职工发放工资花名册复印件;
8.其他证明材料。
(五)城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包含14平方米)的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申请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户籍成员为申请人,其它户籍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人及户籍成员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及户籍成员3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4.申请人及户籍成员3年内无车辆交易记录(小型车辆及以上)。
此类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填写《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并向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应当提交(交验)下列材料:
1.《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及其户籍成员户口簿,同时提交复印件;
4.申请人、配偶以及其户籍成员需在县房产登记部门提供3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及户籍成员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包括14平方米)的证明材料原件;
5.其他证明材料。
(六)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的城镇特困人员、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并优先配租。
此类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填写《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并向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应当提交(交验)下列材料:
1.《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及其户籍成员户口簿,同时提交复印件;
4.申请人、配偶以及其户籍成员需在县房产登记部门提供无私房和3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证明材料原件;
5.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同时提交复印件;
6.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同时提交复印件;
7.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同时提交复印件;
8.优抚对象的相关证明,同时提交复印件;
9.其他证明材料。
(七)非当地户籍,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租赁在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由政府或公共租赁住房权属单位提供,住房面积以40—60平方米为标准。
第三章 申请、审核、登记、轮候、配租程序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的次日起计算(补齐资料日期限定为:5个工作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以及补齐资料时间结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将申请资料报送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由县民政部门牵头,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结束之日起30 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报镇(乡)人民政府。
对审核后存在疑问的家庭,相关部门再次调查复核,时间限定在5个工作日内。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原受理镇(乡)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在接到镇(乡)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镇(乡)人民政府出具备案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家庭和个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配租。摇号落选申请人自动进入下次分配轮候,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应重新排号、摇号。轮候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镇(乡)人民政府拟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及房源
第十六条 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所需资金。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级各类补助资金;
(二)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低于10%;
(四)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
(五)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结余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地方债券;
(八)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九)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税费信贷支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五章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已建廉租住房项目分配入住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原已签订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可继续使用,期满变更或续签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租金管理
完善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标准按市场变化情况每年公布一次)。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房管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根据珙县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按不超过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限价租金,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经珙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物价局备案。
(二)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执行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不因并轨而提高租金。
(三)向农民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市场租金的50%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管理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它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违反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入住管理
(一)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城市低收入家庭需一次性缴纳500元房屋装修保证金和500元房屋入住违约保证金,其余承租人需一次性缴纳2000元房屋装修保证金和2000元房屋入住违约保证金,并签订房屋装修保证书,才能领取住房钥匙。
待房屋装修完毕,经产权单位检查,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后,立即退还承租人房屋装修保证金。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没有违约使用房屋,待退租后,立即退还房屋入住违约金。
(二)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对于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恢复房屋原貌责任、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须在有关部门限定期限内对房屋进行恢复原貌,否则产权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直至房屋恢复原貌。
第二十二条 退出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6个月以上),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等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产权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产权单位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
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须在30日内腾退出住房,如该承租人的其他家庭成员符合申请条件,需在社区重新进行申请。
(三)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产权单位和镇(乡)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督促腾退。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原租金标准收取,过渡期后,给予腾退处理;拒不腾退的,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5年内其家庭成员不得享受珙县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要通过不定期入户调查、设立电话和网络举报热线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检查和动态跟踪管理,发现违规出租、出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报告出租人,由出租人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档案,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形成信息网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提供租赁服务,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户籍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和县房管所、县民政部门要畅通公共租赁住房投诉渠道,建立举报电话,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向投诉人反馈结果,并将相关材料建立档案备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公共租赁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个人,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对出具弄虚作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检察机关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公共租赁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0日发布的《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珙府办发〔2012〕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