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为促进我市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的实施落地,规范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及相关配套不动产的登记工作,按照珠海市九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纪要的工作分工,依据现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完善珠海市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函〔2018〕147号)
三、《细则》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十二条。内容较为精练,主要起草思路是:本《细则》只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所特有的登记要求和内容予以明确,凡本《细则》未提及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均以现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为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所需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除提交一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基于我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政策,提交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经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审查确认的可分割转让不动产单元及自持年限明细表、不可分割转让不动产单元明细表等特殊申请材料。
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除提交一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受让人经属地政府(管委会)资格审查合格的证明文件、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投资强度或年产出比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房地产二次转让增值收益缴纳凭证、原开发主体或政府及其管理主体放弃优先回购权利的证明文件等特殊申请材料。
(二)统一对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予以规定
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在内的所有法定不动产登记类型,都应当严格按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及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包括不动产登记证明)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
2.是否可分割;
3.自持年限;
4.建筑物按用途记载属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用房、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宿舍)、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配套型住宅、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等;
5.“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只能转让(含二次转让)给新兴产业用地(M0)所属产业的产业链合作伙伴,即上下游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或“配套型住宅只能转让(含二次转让)给已入驻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企业”。
(三)明确可颁发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且,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明确要求推广和适用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因此,在本《细则》中,直接明确可向项目开发企业或受让人颁发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四)对特别要求和例外情形予以明确
一是根据《办法》规定,对禁止抵押、转让的情形予以明确;二是明确《办法》施行前已供应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不适用本细则;三是明确通过城市更新方式建设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优先适用我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