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推进全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款困难的意见》(国政发〔2007〕9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73)精神,结合我州住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参照《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共有产权引入廉租住房保障,鼓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共有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的基本原则。
二、共有产权界定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
(一)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补助资金和省、州、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
(二)廉租住房私有产权: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取得的私有产权。
三、 出售范围
(一)县市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县市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县市政府批准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购买条件
(一)符合县市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五、出售价格
城市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州县物价部门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结合各县市财力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要求确定出售价格。
六、出售程序
(一)申请人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由户主向所在社区街道办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由社区街道办、镇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由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街道办、镇政府出具的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归属证明,租房户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收据;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镇政府受理申请资料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日,并将初审意见、公示情况和申请材料报送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复核。
(三)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同级民政部门复核认定结果,采取入户走访调查的方式进行审批,对确定符合条件的登记对象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廉租住房准购批准通知书》。符合购买条件的老、弱、病、残、军烈属无房家庭可优先购买。廉租住房的出售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申请人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准购批准通知书》后,到所在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购房入住手续。
(五)已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家庭应直接向所在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购买廉租住房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购买手续。
(五)在轮候(依照次序轮流等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七、付款方式
申请人家庭购买廉租住房的,一次性付款。享受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家庭,申请购买新建廉租住房的,在房屋建成投入使用前,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将每月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转入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内,转作申请人家庭个人购房款。自房屋交付当月起,该申请人家庭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八 售房资金管理
(一)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市房管部门设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用帐户,建立完备的出售廉租住房明细帐。按照廉租住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户核算,并健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取的购房款,除预留5%作为公共部位维修基金,3%作为廉租住房管理经费,2%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门用于支付建设工程款外,余额必须全额存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九、 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已购买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家庭,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售房款总额2%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人家庭购房时代扣代管,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申请人家庭缴清购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由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享有共有产权的证明。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且居住条件改善的,在按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补足成本价款,补缴土地收益金,相关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后可办理完全产权。也可上市交易。
十、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家庭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将已购廉租住房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的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二)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无条件限期收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无条件收购住房及收回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在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