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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质监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乡饮用水安全坚持保护水源与水质保障相结合、保证水量供应与节约用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质监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乡饮用水安全坚持保护水源与水质保障相结合、保证水量供应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水量稳定和水质安全。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饮用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饮用水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村饮用水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安全工作的宣传,提高居民安全用水、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饮用水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在饮用水安全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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