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改善通行条件,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自治县境内的县乡村道路。包括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指除国道、省道外的县际间联络公路和县内骨干公路;乡道指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之间和外部的联络公路;村道指县道、乡道主干线到村、村与村之间的道路。
自治县境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分级管理、明确职能、权责一致的原则,注重宣传引导,动员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