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自治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农村公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县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宣传、实施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道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的规划、年度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落实养护管理任务,检查验收养护质量、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六)负责农村公路的勘测、设计、验收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七)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农业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
乡(镇)公路管理所,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日常管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