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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措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五)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措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五)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比例,加大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设立专用账户,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各乡(镇)农村公路的养护任务工程量按比例分配。

由国家、省、市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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