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措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五)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比例,加大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设立专用账户,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各乡(镇)农村公路的养护任务工程量按比例分配。
由国家、省、市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