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披露内容

2022/07/166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五条 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下列信息: (一)发电机组基础参数; (二)新增或者退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 (三)机组运行检修情况; (四)机组设备改造情况; (五)火电厂燃料情况或者水电厂来水情况; (六)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七)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一)输电网结构情况,输电线路

第五条 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下列信息:

(一)发电机组基础参数;

(二)新增或者退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

(三)机组运行检修情况;

(四)机组设备改造情况;

(五)火电厂燃料情况或者水电厂来水情况;

(六)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七)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一)输电网结构情况,输电线路和变电站规划、建设、投产的情况;

(二)电网内发电装机情况;

(三)网内负荷和大用户负荷的情况;

(四)电力供需情况;

(五)主要输电通道的构成和关键断面的输电能力,网内发电厂送出线的输电能力;

(六)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执行情况;

(七)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八)输电损耗情况;

(九)国家批准的输电电价;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能交易输电电价;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

(十)发电机组、直接供电用户并网接入情况,电网互联情况;

(十一)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用户披露下列信息:

(一)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二)国家批准的配电电价、销售电价和收费标准;

(三)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

(四)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情况;

(五)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一)电网结构情况,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新建或者改建发电设备、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

(二)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

(三)发电设备、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执行情况;

(四)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中长期运行方式,电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和负荷变化情况;年、季、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

(五)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电量交换情况;

(六)并网发电厂机组的上网电量、年度合同电量和其他电量完成情况,发电利用小时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各机组峰、谷、平段发电量情况;

(七)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提供调峰、调频、无功调节、备用等辅助服务的情况;

(八)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考核所得电量、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

(十)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