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房地产政策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地产业政策、法规。
2.研究拟定我市的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房地产管理的地方性行政规章。
3.指导各县(市)以及中省直企业研究拟定本地、本部门的房地产管理规定。
(二)房地产行政管理:
1.对全市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综合验收并正式交付使用的房屋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2.负责全市的房屋权属登记和产权产籍管理。
3.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租赁市场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令第46号和建设部令第101号规定,负责查处和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全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具体负责审核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要件和审批发放《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负责商品房面积计算管理,按照国家的测绘规范和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对全市的商品房面积进行计算管理,查处商品房面积“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
白山市房地产管理局
6.负责全市各类危旧房屋安全监督、检查、鉴定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对各类危旧房屋的安全检查、监督、鉴定工作,指导房屋所有人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7.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行业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物业管理标准,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进行评定、认证、年审、审批和报批。负责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和管理。
8.负责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制定有关全市房改方面的方案、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计划、建设与管理。
(三)城市供热和燃气管理
1.负责全市城市供热和燃气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城市供热、燃气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市有关城市供热、燃气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规章。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供热和燃气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供热管理、燃气方面的规章制度。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集中供热、燃气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4.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和燃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培训技术人才。
6.负责对供热企业经营许可的审查核准、发证工作和新建热源的审批工作。
7.负责对燃气企业资质的审核、报批工作。
8.负责对燃气、供热企业的安全管理。
(四)直属单位管理
1.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行政效能监察、审计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
2.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资、财务、信访、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工队伍培训工作。
3.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其它有关事项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