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利、水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市水利、水产工作的发展目标和中长期规划,同时监督其实施情况。
(二)统一管理全市的水资源(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市)区水资源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中城市用水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管理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制度。
(三)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搞好白山市的城市供水工作,保障市区城市的工农业用水及生活用水。
(五)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间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分。
(七)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解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水利资金的使用做好监督;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编制全市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全市水利、水产、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实施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拟定相关的规定和细则,并监督实施。
(九)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市主要江河湖库的治理与开发;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负责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白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调度。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水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野生动植物工作;代表省厅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协调处理区域内的较大渔事纠分。
(十五)承担浑江干流、白山区域内河流及城区内河的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