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是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是委托由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四、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五、是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是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七、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是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九、是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是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十一、是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二、是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是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是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审批后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五、是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