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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2022/07/165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七条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信、教育、商务、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就节约用水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信、教育、商务、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就节约用水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不少于20%的留成水资源费和累进加价水费专项用于下列用途:

(一)节水宣传;

(二)节水技术研究;

(三)节约用水的标准体系和执法队伍建设;

(四)节水奖励;

(五)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六)生产和生活用水的重大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

(七)再生水和雨水的蓄集利用设施建设;

(八)供水管网改造;

(九)节水专利技术购买及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研究和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有重大成果的;

(二)开展节水公益宣传效果社会公认的;

(三)利用再生水或者雨水蓄集成绩突出的;

(四)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起节水示范作用的;

(六)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水资源或者破坏水环境行为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节约用水取得显著效果的行为。

具体办法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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