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水利、水保、防洪、渔业等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编制年度计划;
2、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镇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及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3、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4、组织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5、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政、水保、渔政执法;协调和仲裁县乡(镇)、流域及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指导协调处理乡镇之间的水土保持纠纷。
6、组织编制全县水利重点基建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7、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县重要江河、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重要水利工程;指导水库、水电大坝的安全监管。
8、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县内水利灌区协调工作,指导已成灌区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负责县城、乡镇供水水源及自来水管理工作。
9、负责管理全县水土保持工作。
10、负责水利科技与教育工作;组织水利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全县水利队伍建设。
11、负责全县渔业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渔业发展规划,合理开发渔业资源;负责全县水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执法监督工作。
12、承担全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库等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工作。
13、按照权限负责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4、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
15、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