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对全市物价工作进行综合平衡和管理协调,建立完善价格调控机制。负责物价总水平计划目标测算和拟定,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有关价格计划、价格改革方案、重大价格措施。
3、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分工管理目录。
4、负责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5、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案件和行为。
6、负责市场商品价格典型调查,各区县物价指数控制目标及汇总分析。
7、建立健全价格法制工作,依法治价。
8、仲裁地方、部门、企业之间有关的价格和收费争议;参与国有资产和房地产价格评估。开展价格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工作。
9、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