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第1项支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修、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修、大修住房的费用。
2、符合第2项支取条件的,在还贷期内,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符合第3项支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三个月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期间应支付的房租。
4、符合第4至12项支取条件的,可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