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供热、燃气、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咨询、建筑节能、建筑材料设备、村镇建设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指导实施和进行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城建项目立项并编制城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年度计划的跟踪、督导监察和调整工作;负责编制村镇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本运营和投融资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
(四)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工程承发包、劳务分包及用工、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建设市场稽查和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负责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
(五)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镇住房建设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和清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宣传与推介工作。
(六)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负责编制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监督管理房屋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和拆迁评估机构;负责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对因房屋拆迁引发的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七)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相关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筑的修复建设工作。
(八)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参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工作。
(九)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论证;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建设行业技术引进工作和建设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十)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建筑、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等相关企业开拓国内外建设市场。
(十一)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建设行业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城市化建设工作;指导县级以下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建设,组织指导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油田、铁路、输油、输气管道建设的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供热、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市供热、燃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上级有关供热、燃气行业技术法规和标准,做好供热、燃气相关工作;负责供热、燃气企业的资质管理,以及城市供热、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和燃气供气点备案工作;负责供热、燃气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