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的意见
闽政〔2013〕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促进建设项目尽快落地,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盘活利用批而未用土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林业等部门对1999年以来已批土地(含林地,下同)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批而未用土地,分门别类进行处置,盘活利用。
(一)盘活用地指标。因规划调整无法实施征地等原因造成土地批而未征的,可向原用地审批机关申请撤销用地批复文件或批次用地中的具体地块,原用地指标和林地定额指标可调剂由所在县(市、区)使用,已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增减挂钩指标可以抵扣或结转使用,森林资源补偿费可申请退库,未缴纳森林资源补偿费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项目用地。因项目变动或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征而未供的,应及时收储或调整给新项目使用。改变原用地审批时确定的土地用途的,须由原上报用地审批的地方政府报省政府同意。土地用途改变后属城镇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的,按规定使用增减挂钩指标。
(三)加强批后监管。对供地率低、批而未用及闲置土地数量较多的县(市、区),原则上除省重点及民生项目用地外,暂停其新的用地审批。对供地率高于80%的县(市、区),追加其下一年度储备用地指标500亩。加强用地的批后监管,督促项目业主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要求,对构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理。
二、规范土地储备和融资行为
(一)严控土地储备规模。各地要努力缩小征地范围,对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储备规模,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县(市、区)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土地储备机构应符合资质要求,并纳入国家公布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方可开展土地储备业务。
(二)规范土地融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初审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发放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土地储备机构可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资规模内融资。
三、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
(一)征地告知要落实到户。征地报批前,要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涉及宅基地征迁的,要将补偿形式和标准、安置地点、过渡期政策等房屋拆迁安置方案提前告知。村委会应召开村民代表和被征地农民大会,告知征地有关情况,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村民代表和被征地农民大会应确保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被征地农民可委托他人参加,未参加也未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的被征地农民可由村委会负责告知,确保征地告知落实到位。
(二)土地调查结果要如实确认。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调查结果须如实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三)征地听证要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问题,县级政府应予以协调,并出具协调意见。协调意见应再次征求听证代表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的听证代表不同意协调意见的,县级政府应继续予以协调。
四、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
(一)公布征地补偿具体标准。未按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规定出台并公布征地补偿具体标准的县(市、区),须在2014年1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公布的,要适时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制定加快交地的奖励办法,鼓励被征地农民尽快交地。
(二)足额发放征地补偿费。坚持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预先落实征地资金,确保征地资金到位。落实征地补偿费直接发放办法,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费发放标准,征地补偿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三)加强征地补偿费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和发放名单要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各级政府要组织审计、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发放、村集体留成部分的分配使用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对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五、探索建立合理、规范、多元安置方式
(一)有条件的地方优先采取农业安置。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土地开发整理、旧宅基地复垦等新增耕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规定发包给被征地农民,使被征地农民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二)城市周边或城郊结合部可实行留物业(地)安置。城市周边或城郊结合部采取留物业(地)安置方式的,当地政府应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留物业(地)面积或比例、开发要求和收益分配等。鼓励留地安置货币化,留地安置货币化的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或购买物业。
(三)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鼓励入股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被征地农民自愿、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实行征地补偿款入股或土地折价入股,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根据合同约定,以股份分红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取收益。
(四)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各级政府要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由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或由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五)实行先安置后拆迁。各地可根据建设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并适当超前建设一批安置用房,用于被征迁农民的安置。
六、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一)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和发放标准。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出具审核意见,并督促当地政府整改。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发放工作。被征地农民交地后,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审核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次月起,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并为符合发放条件的对象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监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各级审计、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落实或被挤占、截留、挪用的、未及时发放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七、及时化解征迁矛盾纠纷
(一)加大征迁矛盾纠纷调解力度。各级政府要大力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及时化解征地矛盾纠纷。应畅通被征地农民诉求渠道,综合运用人民调解、信访、政府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征地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以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的行政调解及国土资源行业性人民调解、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协调作用,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形成“大调解”机制,把征迁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对涉及征迁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涉及征迁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政府、部门要认真依法应诉。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作出的判决,各地要依法严格执行。
(三)强化信访排查和积案化解力度。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信访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征迁信访排查。省级职能部门要加大信访督办力度,跟踪督办落实信访处理意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排查,强化重点信访事项的督导和化解,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案结事了。省级以下职能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信访排查,加大征迁矛盾纠纷的化解力度。
(四)建立征地行政争议约谈制度。对短期内出现大量涉及征地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群众合理诉求久拖不决等情形的县(市、区),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约谈其政府负责人。
八、加强征地交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地方政府要加强用地报批的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要落实建设项目用地共同审核制度,加快办理立项、工可、初设、规划、林地、社保等前置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征地获批后,各地要及时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并从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抽调骨干,吸收村干部、协管员及群众基础好、威望高的村民,组成强有力的征地交地工作班子,加强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做好业务工作和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征地效率。
(二)规范土地招拍挂出让行为。进一步健全土地招拍挂出让程序,强化土地招拍挂出让各环节的监管。健全土地市场网络监管平台,积极推广网上土地招拍挂出让。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指定供地,不得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过程中违规设置前置条件、量身定做。土地最终成交的方式、面积、位置、用途、价格及成交方等交易结果须在成交之日起10日内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媒体上公布,实行阳光操作,促进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三)构建和谐征迁共同责任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通知》(闽委办发〔2012〕13号)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和谐征迁共同责任机制。县级政府作为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要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征地交地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析评估征地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制定化解风险的预案;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征地项目规划选址及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报批和征地交地工作的政策把关、业务指导等工作,并与农业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审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审计征地资金使用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肆意破坏征地工作和暴力征迁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等违法犯罪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