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水利水电法律法规。
(三)统一管理辖区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四)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流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单位、个人间的水事纠纷。
(七)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审查并组织验收和评价;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指导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的实施和监督。
(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级、城镇河道的治理和开发;牵头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人畜饮水工作、负责全市“三小”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节水灌溉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农电体制改革。
(十二)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预防监督、执法管理和综合防治。
(十三)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工作,对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五)承担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水利建设市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等监督管理职能。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水利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