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竹溪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20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房屋初始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房屋初始登记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商品房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监管项目建安造价的1.2倍。预售资金与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差额部分为一般资金监管。

第四条县房管局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用、专款专存的原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该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之日止。

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该选择本县的商业银行机构申请开立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监管帐户”),并与设立监管帐户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县房管局签订《竹溪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一式三份),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个项目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2、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3、监管帐户名称、帐号;

4、监管项目范围;

5、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6、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竹溪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应当向县房管局提供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批准用地通知书;

2、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

3、施工许可证;

4、项目工程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5、其它资料。

第九条县房管局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竹溪县住宅工程造价指标,按照项目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图批准的建设面积,确定监管项目建安造价。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时间,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

监管银行按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购房人凭监管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施工进度编制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应按照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等三个环节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其中:结构封顶节点用款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60%;竣工验收节点用款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5%;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条件节点时解除监管,并注销预售资金监管帐户。

开发企业首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进入监管帐户的预售资金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

开发企业可在完成相应节点前根据项目形象进度分期支取重点监管资金,一般不得超过该节点用款额度,但确需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应当向县房管局提出特别申请并提供用款事项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应填写《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根据相应节点向县房管局提交施工合同、监理单位签字的工程形象进度记录表或《竣工备案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使用条件的,县房管局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拨付手续;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县房管局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开发企业并说明不予办理理由。

第十三条进入监管帐户的预售资金数额大于该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时,开发企业可直接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一般预售资金,优先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监管银行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帐。开发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一般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和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帐单报县房管局备案。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房管局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纠正的,关闭监管项目网上签约系统或者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同时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该项目预售,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1、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2、未及时将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

3、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4、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5、其他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后,应当持监管项目材料向县房管局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监管银行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与开发企业办理结算手续,注销其监管帐户。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预订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的,房管局应当立即停止该预售项目的销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诚信系统。

第十七条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应当和开发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其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者不按要求拨付,造成预售资金被挪用,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或者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相互串通设立虚假资金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县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监管缺失或违法监管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