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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稽查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稽查的原则进行,不得干预被稽查项目内容以外的其它正常建设活动。
第三条稽查人员必须具备稽查资格条件,执行稽查公务时,必须组派两人(含)以上的稽查工作组。
第四条项目稽查的依据是:国家、省、市、县有关项目建设及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第五条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设立县项目稽查办公室,负责项目稽查工作。
第二章稽查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稽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1、国家、省、市、县政府直接投资(融资)建设的项目(包括: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专项资金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
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与资金,各级财政补贴(含贴息贷款),社会及民间赞助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被确定为国家、省、市、县重大建设项目或被列入省、市、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上级委托指派或群众举报需要稽查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项目稽查主要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查、项目法人稽查、勘测设计稽查、工程招投标稽查、开工条件稽查、施工和工程进度稽查、设备材料采购稽查、工程监理稽查、工程质量稽查、资金筹措使用概算控制稽查、投资环境稽查、竣工验收稽查和项目效益稽查等。
第三章稽查工作程序
第八条制定稽查计划。年初县发改局拟订年度项目稽查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第九条建立稽查档案。县稽查办按照年度稽查项目计划建立稽查项目档案和数据库,采集稽查项目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条下发稽查通知。在开展稽查工作3日前,以县发改局名义向被稽查单位发出稽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实施现场稽查。稽查人员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及时进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查。
第十二条提交稽查报告。稽查结束后,稽查工作组应及时向被稽查单位提交稽查报告,并送有关单位备案,对存在有重大问题的项目,应及时报告县政府。
第十三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关建议等,稽查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下达整改通知书。对稽查出来需要整改的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整改复查验收。被稽查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后,应向县稽查办申请复查验收,复查验收结论报县政府及项目管理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立卷归档。项目稽查结束后,项目稽查材料、凭证、稽查报告、整改通知、复查验收报告、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
第四章稽查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稽查,也可以针对其某个方面进行重点或专项稽查。
第十八条稽查过程中对重要的证言、证词、物证、书证可以进行录音、复印、拍照、摄像等。具体方法为:
(一)听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的介绍;
(二)查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项目审批文件、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签订的各种合同,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项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等;
(三)核实有关情况,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合同执行、现场服务和信誉情况;
(四)实地查看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情况,有关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设备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样检验;
(五)召集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座谈,多方面了解情况。
第十九条为避免重复检查,对完工并验收合格已正常运营的项目,或上级部门已稽查并下达合格稽查意见结论的项目,或正在进行司法、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审察的项目专项内容不再进行稽查;对项目监管部门例行项目监督检查所形成的书面检查结论,经项目稽查组审查确认后可作为稽查单项结论。
第二十条根据稽查工作需要,财政、国资、审计、监察、国土、环保、住建、规划、安监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稽查工作,参与稽查组进行联合稽查,必要时也可聘请有专业技术的人才参与稽查,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具体内容进行检验鉴定。
第五章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县发改局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可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报请县政府通报;
(三)建议停拨建设资金;
(四)责令停建整顿;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纪资金进行追缴,对项目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稽查过程中被稽查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纪委(监察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工程量、项目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不按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的;
(五)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