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区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由区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职责划给区交通运输局。
(三)按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镇工作的实施意见》(泸纳委发〔2008〕19号)有关规定,下放部分权限由各镇人民政府承担。
1.将城市规划区以外属于集体土地的村庄规划、农房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职责交给各镇人民政府。
2.将镇属范围内的建设施工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初审职责交给各镇人民政府。
3.将镇属范围内的新建燃气企业初审、燃气设施改动和瓶装石油液公气配送站(点)审批职责交给各镇人民政府。
4.将镇属二级场镇、中心村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审批职责交给各镇人民政府。
5.将镇属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初审职责交给各镇人民政府。
6.将镇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职责交给各镇人民政府。
(四)增加城乡规划设计、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初审;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备案;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工作职责。
(五)加强保障性住房职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职责、推进建设节能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