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组织拟订关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组织拟订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资金安排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其它保障性住房的实施。
(四)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提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负责推进住宅产业化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物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工作。承担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参与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上报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又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上报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指导城市雕塑建设。
(六)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镇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镇供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管理和城建监察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行业执法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城建监察和城乡建设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七)负责市区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八)负责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参与村庄整治、农房防灾减灾等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工作。承担市城乡住房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城镇减排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