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进行行业管理;制定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拟定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住房建设统计;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指导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定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补偿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市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发证。
三、主管全市建筑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准入;负责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资质及个人执业资格的初审;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开工审批;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并监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负责贯彻执行全省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并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负责拟定全市城镇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园林、供水、节水、排水、燃气、污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指导城市防汛排涝设施的建设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市政、园林企业资质和供水、污水处理、燃气经营许可的初审或审批。
五、负责拟定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省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六、主管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行业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工作。
七、贯彻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政策;规划和拟定建筑节能政策、贯彻执行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全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工作。
八、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初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九、承担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十、协调全市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