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房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房产管理政策、规章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产行业管理;指导相关单位房产管理工作;
(二)参与全市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开发经营工作,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管理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统一管理房产权属档案;
(四)负责组织和推动全市住房建设,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住宅供应规划的实施;按计划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抓好廉租住房补贴工作。
(五)负责管理、规范和培育房产市场;负责房产咨询、面积测绘、房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六)负责房产转让、抵押、租赁的登记管理、房产转让,地上建有房屋的,转让双方先向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交易过户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地上未建房屋的转让双方先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再到房产局办理有关手续。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抵押时,分别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书面和租赁合同后,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房地产业开发,负责新竣工房屋的预售、销售管理和产权初始登记管理工作;
(八)负责研究拟订物业管理地方性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培育和监督物业管理市场;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及其代收代缴工作;
(九)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的审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指导协调拆迁中的补偿与安置工作;协调和裁决拆迁纠纷,依法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十)负责全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房屋维修养护和公房售后服务工作;负责危旧房屋的安全鉴定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负责房屋产权纠纷的调处、裁定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管理工作;研究拟订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资金管理;负责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组织实施,推动住房商品化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发展;
(十二)负责国家直管公房的管理、经营、修缮,保证国家直管公房保值增值;
(十三)负责贯彻实施相关房产法律、法规,组织房产行政执法,查处房产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负责房产系统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