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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简介

2022/07/1624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贡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国有土地上的城镇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贡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国有土地上的城镇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执行机关)实施强制拆迁。

第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做好听证记录,并在5日内将听证结果送达拆迁当事人。

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送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材料;

(三)拆迁裁决书和调解记录;

(四)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五)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六)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自流井区(含高新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以下简称四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查核实后,对确实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并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行机关)负责实施。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等予以配合。

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退回。

荣县、富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由荣县、富顺县人民政府依法自行规定。

第七条 执行机关应当在收到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发出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执行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执行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强制拆迁的准备工作。

执行机关应当将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及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同时抄送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八条 送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及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应当有送达回证。

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及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的送达主要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由执行机关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可经执行机关负责人批准,采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送达人应当做好送达记录。

留置送达的,以见证人签字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可采取现场张贴和在《自贡日报》公告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行政强制拆迁时,执行人员应向被拆迁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并告知其在执行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同时,应由公证机关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条 被拆迁人在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到场,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被搬迁财物由执行机关派人运到指定的处所,交给被拆迁人。如被拆迁人拒绝领取的,执行机关应当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送达方式通知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被搬迁的财物,被拆迁人逾期不领取的,执行机关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提存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因被拆迁人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拆迁人承担。因执行人过错造成的损失,由执行人承担。

被拆迁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强制拆迁时,相关部门、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应当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在有关行政强制拆迁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派人到现场维持执行秩序,对拒绝、阻碍执行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执行机关应当做好相应的行政强制拆迁记录,强制拆迁完毕后形成完整的档案。行政强制拆迁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人员和依据;

(二)被拆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被拆迁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三)行政强制拆迁的地点和时间;

(四)行政强制拆迁的内容和方式;

(五)被拆迁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和被拆除房屋的情况;

(六)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七)被拆迁人财物的登记情况;

(八)行政强制拆迁现场证明人的姓名、单位、职务;

(九)被拆迁人或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被拆迁人或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行人员应在行政强制拆迁记录中注明;

(十)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和人员、证明人签名或盖章;

(十一)记录人签名或盖章,注明记录时间。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对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强制拆迁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从事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对违反本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荣县、富顺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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