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承担全市住房保障具体工作;
(二)参与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计划的编制;
(三)参与核定市区内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四)参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
(五)指导并督查市辖县(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
(六)承担县(区)保障性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的督查和培训;
(七)承担市区内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的具体工作;
(八)承担市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具体工作;
(九)承担市区内公有住房、代管房及拆迁安置房中租赁房屋的具体工作;
(十)承担市区内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代管房的修缮和安全具体工作;
(十一)承办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