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
近年来,苏州市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持续增大,供水总量不断攀升。2020年,全市供水管道直径75厘米以上的约3.8万公里,总供水能力732.5万吨/日。为规范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同年,《苏州市供水条例》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列为立法精品示范工程。
在条例起草调研修改的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共征集到368条意见建议,制订条例时采纳、部分采纳了327条。条例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后,于3月22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在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设施管理与维护、经营管理与用户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
条例鼓励推行管道直饮水设施建设。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旅游、文明形象,提高城市公共服务共享水平,苏州市已在平江路、山塘街、拙政园、虎丘、苏州博物馆、环古城河健身步道等处,投资建设了公共直饮水平台。因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引导供水企业、社会资本在住宅区、旅游景区(点)和星级酒店等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管道直饮水供应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条例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作出具体规定。目前,苏州市新建的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对已建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各市、区逐步实施改造并纳入供水企业管理范围。然而大量的商务办公楼宇、医院、宾馆等还存在二次供水设施由所有人或者委托物业进行管理的情况。因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协议期满后,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更新。
此外,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欠费停水、交清水费和违约金后恢复供水的要求。对于欠费用户经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后,才能依据供用水合同约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在用户交清水费和违约金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有效地防止供水企业随意停止供水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