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下达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劳资、人事工作。
(四)负责落实和实施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勘察测绘工作。
(五)主管全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包括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的管理;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范围以外的园林绿化等工作。
(六)主管全区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包括建制镇的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村镇建设和管理法规的实施;指导监督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质检、安全、监理活动;组织对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指导全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规范房地产市场;组织城区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工程的实施;参与住房体制改革工作。
(八)制订全区建设部门行业发展科学规划。组织引进项目、引进资金,组织科研项目攻关,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和利用;编制本系统人才培训规划。负责本系统的人才培训和职工的岗位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