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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考点:经济性裁员

2015/08/25711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

根据《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该法关于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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