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政府规章,拟订我区有关水利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我区水资源规划和省、市及我区确定的重要河湖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权限审批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参与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参与水功能区划编制。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湖、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沿海滩涂围垦的建设与管理。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县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负责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开展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导考核等日常工作,协调组织执法检查、监测发布和相关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等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灌区及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承担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建设行政管理职责。
(十一)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按权限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按权限审核或审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监督管理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扶助政策的实施和监督,负责中央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
(十二)负责有关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江海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统一管理。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水利行业规程规范具体实施。组织有关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水利有关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主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