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缴存

2022/07/1610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条 下列单位及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及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九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财务印章及单位法人代表印章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审批机关登记备案。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身份登记备案。

第十条 单位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录用职工,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由公积金审批机关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单位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为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一式3份;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3份;

(三)《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6联。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3份;

(二)根据上月缴存人数、金额和本月新增、减缴存人数及金额填写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根据单位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每年核定一次,每年5月底前申报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单位需调整住房公积金工资缴存基数的,应办理调整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批表》一式3份;

(二)《调整职工缴存基数明细表》一式3份。

第二十条 单位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办理调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一式3份;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请示及说明。

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经公积金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补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3份;

(二)补缴住房公积金申请;

(三)补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增、减变化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30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主体。

单位破产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作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优先清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二)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调入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三)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四)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五)其他需要办理封存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在我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职工调入、调离我市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的;

(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入市公积金中心封存管理的;

(五)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