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行政管理和渔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配套有关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制定水务管理有关的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环境治理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负责组织全县有关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及防汛抗旱、防涝、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方面的论证工作。
(四)负责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查河道排污口的设置方案。发布全县水资源质量通报和水资源公报。
(五)负责全县水务、渔政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全县水行政、渔业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全县的水行政执法及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调解重大水事纠纷。负责水务、渔业行业行政复议的受理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六)负责全县供排水规划和供水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供排水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制定全县供排水行业的服务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县供水价格测算的组织工作;负责相关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七)负责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八)负责全县农村水利工作。制定农村水利发展规划,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开展全县农村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县乡镇供水工作。
(九)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发展规划;负责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流失监测和防治工作。
(十)负责全县水产渔政工作。拟定渔业资源保护规划,实施渔业环境保护;负责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全县水产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调解重大渔事纠纷,查处渔政违法违规案件。
(十一)负责地方电力管理工作。指导水务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实施技术监督;组织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的初步审查与验收;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地方电力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审批河道采砂规划、发放采砂许可证工作。
(十三)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决定、调度命令,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承担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十五)指导全县有关水务、渔业等项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指导全县重大水务、渔业项目对外合作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县关于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定,负责行业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七)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水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